原告文某诉称,2013年2月19日3时10分许,死者李某无证驾驶云AA2850号车行驶至K610+900M处时,占用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文某驾驶的云ARJ093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文某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虽然李某已经死亡,但仍然不能免除其家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持有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属无证驾驶,因此车主王某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事发后,原告文某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医疗费162091.53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5907.53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死者李某违反右侧通行规则驶入对向车道,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李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应由其继承人马某等五人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庭审结束后,原告文某自愿放弃了对死者继承人马某等五人的赔偿,那是属于原告的自由处分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行驶车辆在宽阔的道路上有时还会出交通事故,更何况李某还违反道路占道,交通事故更不可避免。车子相撞冲击力极大,所以在本次案件中再次提醒开车之人不要违规珍惜自己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生命。
鲁甸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