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与婆婆、小姑因争夺宅基地对簿公堂,最终因举证不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
第三人李珍系原告王美丽已故丈夫张兴和被告张英的母亲。李珍和张兴在镇雄县乌峰镇西环路社区上沟村民小组有老宅基地一块,张兴生前与李珍一家六口人经批准在老宅基地外面另建住房居住,李珍住一套。张兴死亡后,2005年1月15日,王美丽与张英及李珍在上沟村民小组组长陈虎等人的参与下,由陈虎书写了协议书,约定李珍与张英共同生活,李珍的生养死葬由张英负责。张兴所遗留的房屋,李珍在世住一套;所遗留的房屋门前一块自留地和老宅基地归张英使用。不久,张英在王美丽门外老宅基地上搭建了三间棚舍与李珍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7月,王美丽以张英在其院坝内搭建棚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美丽与被告张英和第三人李珍系姑嫂、婆媳关系,理应相亲相爱,不宜互相排斥,给子孙后代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尽管提交了镇雄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其院坝有99㎡,但院坝内包含有老宅基地,且李珍系该批准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原告王美丽与被告张英及第三人李珍在张兴死亡后又签订了协议,约定第三人李珍的生养死葬由被告张英承担,老宅基地由被告张英使用。原告未按约定拿房给第三人居住,被告在老宅基地上搭棚居住并无不当,原告的诉求将导致第三人居无定所。原告诉求被告拆除在其院坝内搭建的棚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王美丽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胡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