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钱后不讲诚信还钱,却玩起“失踪”把戏耍赖,债权人一怒之下告到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债务人“被迫”现身还债。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黄某是融安县人,平时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因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便向外地生意朋友蒙山县的韦某借钱“救急”。2012年3月21日,黄某向韦某借款10万元,说好在2012年5月21日前还清。由于双方是多年的生意好朋友,彼此相互信任,韦某很爽快地把钱交给黄某,为了让韦某放心,黄某当即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韦某,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韦某现金10万元,借期从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5月21日。落款日期是2012年3月21日。黄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韦某也是做生意的老板,平时做生意周转资金频繁,避免不了也有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兑现当初的承诺,不及时偿还借款,韦某正好生意急需要钱周转,多次催讨黄某,不是找不见人就是不接听电话,没有任何结果,此事一拖就是一年多。
韦某很郁闷,作为多年好朋友的黄某借钱不还不讲诚信,还玩起“失踪”的把戏耍赖“坑”自己,未能按照承诺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黄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韦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的经济损失1.2万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限贷款利率6%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共24个月,此后的经济损失应计算至黄某还清借款之日止)。
2014年5月20日,韦某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黄某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2万元。韦某愿意以自己位于柳州市海关路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提供财产担保,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4年5月28日,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查封了黄某位于融安县泗顶镇的私有房屋价值11.2万元部分,查封期间不得出卖、转让、抵押。同时也对韦某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该房屋价值金额为11.2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黄某发出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黄某一直“不露面”。
2014年7月25日,黄某得知韦某已经向法院起诉,而且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后,感到自己一直躲藏不是办法,也解决不了问题,于是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处理纠纷。
主办案件法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讲明欠债还钱、诚信做人的道理,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韦某与黄某经协商终于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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