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西餐餐饮店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西餐餐饮店所属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5993.5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小宁自2013年5月受聘担任被告蒙丽艺注册登记的商贸公司下设的西餐餐饮店担任厨师,双方未约定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工资为5400元/月。自2013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自2014年1月8日共计拖欠原告5993.55元。由于被告商贸公司拒付以上工资,原告陈小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前述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正义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被告尚欠原告陈小宁劳动报酬5993.55元未付,有被告贸易公司出具的相应证明为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贸易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结果。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吴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