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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招祥千万煤矿被侵占为何维权难?

发布日期:2014-11-19  查看次数:31101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核心提示 贵州省安龙县农民马招祥,1996年投资开办了一个煤矿,后与他人合并。最后竟被合伙人与当地一大老板弄虚作假,伪造他的身份证和签字,欺骗贵州省工商局。而工商局不审核,不调查,不落实,违规给办了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把马招祥的千万财产侵吞。从此,为讨公道,马招祥走上了漫漫维权路。投诉、上访、打官司、跪拜天平等。引起了人民网中国网、央广网、南方法制周末等国内外百余家报刊、网络媒体的关注。马招祥说:我没权又没钱,想在贵州打赢官司被登天还难,除非遇到包青天

  日前,马招祥与老伴找到记者,在宾馆声泪俱下,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千万煤矿被侵占,工商局违规办执照,法院枉法裁判的不幸遭遇。记者用摄像机录下了长达40多分钟的采访资料。

                

                                      马招祥夫妇在向记者哭诉

马招祥到底有多冤?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公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伪造资料 把关不严千万煤矿被侵占

     今年59岁的马招祥是黔西南州安龙县。1996年,他投资开办了安龙县龙山四门洞煤矿。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取得了采矿权。2001年,该县煤矿整合。经协商,马招祥的四门洞煤矿与王仕生的龙山雄鹰煤矿合并,双方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

协议约定:两个煤矿联合后称雄鹰煤矿,法定代表人是王仕生。双方原投资折价后作为股金入股办矿,双方各派管理人员,对合并后的雄鹰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管理。

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生产许可证上也显示,这个煤矿的有效期为20031226日至20091226日,设计能力是3万吨每年。

    据马招祥回忆,2003年和2005年,雄鹰煤矿两次进行技改方案设计。于2005年得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了他和王仕生共同经营的安龙县雄鹰煤矿。有关部门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007年,马招祥发现有自己股份的雄鹰煤矿,竟然被合伙人王仕生转让给了当地人辛玉平。

    据公开资料显示,辛玉平是黔西南州政协委员,黔西南州工商联副主席,安龙县右江联合医院董事长,是当地知名企业家。

   据马招祥提供的证据显示,辛玉平和王仕生签过一份《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其协议书上的马招祥签名是伪造。此后,辛玉平与雄鹰煤矿、聚盈煤矿签订了《整合协议书》,将聚盈煤矿也占为己有,其签名同系伪造。

马招祥说:“辛玉平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身份证信息,自己辨认后确认,只有名字相同,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纯系伪造。在贵州省工商局的“帮助”下,辛玉平注册成立了独资企业——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侵吞了我的合法财产”。

                 违规办照  承认有错轻轻处理走过场

安龙县龙山四门洞煤矿有职能部门颁发的合法手续,辛玉平伪造资料侵占煤矿,又得到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错误”的支持,最终成了辛玉平的财产。

   当马招祥得知辛玉平伪造自己签名,且利用虚假身份证信息骗取工商部门登记后,随即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并吊销炜烽煤矿营业执照,恢复自己在雄鹰煤矿投资人身份。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后,确认了马招祥提出的异议,但处理结果却是:只对辛玉平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纠正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辛玉平利用伪造虚假身份证和马招祥签字,贵州省工商局在该企业登记时,对企业设立登记的文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依据不真实的材料进行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把关不严,没有审核,或者说根本没有审核,就给辛玉平办理了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结果导致马招祥上千万财产流失,引发了几场官司。还有上访、投诉等,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又造成马招祥一、二审30多万元的诉讼费用,使马招祥一家陷入绝境,几乎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而贵州省工商局只对辛玉平罚款2000元的从轻处罚,且还没有纠正。已严重违反了工商法规,还应该追究辛玉平伪造别人身份证和签名的责任,更应追究办理营业执照人审核不严,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审核导致马招祥财产被侵占,可该局处理问题仅仅是走过场,没有实质性作为。无奈,马招祥于2008年一纸诉状将王仕生告上法庭。诉状中称,按照约定,自己享有该煤矿50%的产权,被告辛玉平20065月至20075月煤矿产出利润不低于300万,自己应该得到150万元的利润。

    最终,法院认定马招祥是雄鹰煤矿合伙人的实事成立,且享有炜烽煤矿20065月至20075月利润的一半,最终判定王仕生支付马招祥人民币150万元。

虽然法院判王仕生支付150元给自己,可这个判决始终没有兑现(王仕生死了)。另外,自己被霸占的煤矿也没有收回,新的利润也流进了别人口袋。

   从那以后,马招祥写了很多上访信,足迹踏遍贵州各职能部门,仅各类材料都有数百斤之多。

怒告官员 侵占财产 两审法院皆枉判


马招祥不服的判决书

2013年年底,马招祥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错误变更煤矿所有权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侵占其煤矿的辛玉平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590000.00元。

马招祥认为,19969月,原告在安龙县龙山四门洞独资开办了龙山镇四门洞煤矿并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0110月,原告与王仕生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书》,将双方的煤矿合并为一个煤矿,定名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同年,经被告核准登记并取得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依工商登记,原告与王仕生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合伙人,双方各占企业股份的50%20074月,在明知原告为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合伙人且原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辛玉平与王仕生仿冒原告签名签订《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作价530万元,由被告辛玉平收购了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另外,2007813日,被告辛玉平又以虚假的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和伪造的《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投资转让协议书》向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欲将属于原告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为辛玉平的个人独资企业,定名为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面对被告辛玉平提供的虚假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特别是有关原告身份信息完全失真的材料,在未作审查的情况下,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同并支持了辛玉平变更登记主张,为其进行了变更登记。

    马招祥还陈述,获知上述情况后,原告于 2009624日向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交了《关于撤销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并恢复马招祥煤矿合伙人登记的申请》,要求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恢复原告的投资人身份。对于原告合理合法之主张,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推拖之方式,迟迟不予解决。直至3年后的20121018日,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才作出《对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一案处理情况的答复》。在《答复》中,被告只将其曾经对辛玉平的处理决定作了说明,但并未就其自身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更为严重的是,在原告申诉期间,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初始变更登记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按照辛玉平的整合要求,继续为其办理该煤矿的其他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原告要求“恢复原告的投资人身份”之主张彻底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正因为被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被告辛玉平之间之共同恶意勾结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马招祥本以为这次起诉会有一个好结果,可南明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3)南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马招祥十分气愤,接到判决书后,毫不犹豫地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莫名其妙买来了天平四处跪拜,祈求公平正义。此举引发国内外百余家媒体关注,马招祥也因此成为“网络红人”。

          

                       马招祥在贵阳市区跪拜天平求公正  

                        马招祥夫夫在法院门口跪拜天平

2014年年102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两名律师为他做风险代理,因马招祥实在拿不出钱,15万元诉讼费也是他的亲戚给出的。10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作出了(2014)筑民一终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招祥和王仕生二人合伙开办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王仕生。故王仕生依法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协议,处分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王仕生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其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当然及于全体合伙人。至于王仕生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是否对合伙人构成侵权是其内部关系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针对转让煤矿属于重大处分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转让协议无效的诉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所规范的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但该法条规定并未明确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所做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重大处分事项即为生效。故上诉人提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虽然马招祥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龙山炜烽煤矿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和错误,并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具有相应的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及执行力等。

但到目前为止辛玉平所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龙山炜烽煤矿并未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故马招祥诉侵权应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马招祥在两审判决皆输的时候,再次想起了辛玉平的话。据马招祥回忆,当初他四处上访时,辛玉平就曾扬言“我有2000万凭什么给你一个农民,我给你还不如拿这些钱送领导送关系可一辈子受用。”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可以肯定是,案涉的雄鹰煤矿是马招祥与王仕生共同设立的。其中,马招祥占有50%的投资份额。对此事实,原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并且被告辛玉平也没有提出异议。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约束,对其他人也有约束力。三是辛玉平之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了要求企业改正错误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决定,辛玉平并未提出丝毫异议。既然辛玉平与王仕生之间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并且是以损害马招祥之利益为其内容。无疑这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马招祥利益的侵权行为。因此,辛玉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马招祥对记者说:我要继续走我的维权之路,我相信总能找到“包青天”,法院枉法裁判总会纠正,因法律是公正的。

马招祥的维权路还要走多远?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记者  江中石  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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