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和政策,甚至不惜以土地违法为代价,向开发商承诺提供场地、土地,不办征地手续,便进行拆迁开发,引发种种矛盾。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耕地保护及建设用地征用条件、批准程序和违反法规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论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实践中,某些使用或征用土地的开发商,明知自己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并且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严重后果,而仍然为之。笔者认为,如果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做他用,即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农用地,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工厂、建造住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等;二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即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包含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三是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即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则这种开发商未批先占的行为,无疑涉嫌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作者: 王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