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窃得一个钱包,但打开钱包才发现里面只有5角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失望之余,他揣起5角,扔了钱包。被抓获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为5毛钱判罚这么重,张某冤不冤?
办案法官指出:1、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种情形,都没有犯罪数额要求,直接入刑;3、扒窃者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严厉处罚。
最近,彭州男子张某为自己的遭遇觉得有点“冤”,只不过是在公交车站扒窃了5毛钱,他不仅被判处1000元罚金,还被处以有期徒刑7个月。但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的,不受盗窃数额限制,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看来,不懂法的张某只能认了。
扒窃
作案:混入人流盗得钱包
失望:包内仅有5角现金
42岁的彭州男子张某在此次案发前,已是“三进宫”。但自2012年11月,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张某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走上了再次盗窃的歧路。
2014年6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游荡到郫县团结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终于,在该镇310公交车站旁,张某觉得机会来了。他迅速涌入等公交车的人流,抓准时机出手,从一名乘客的挎包内窃得一个钱包。得手后,张某迅速离开。
等走到一个无人的地方,张某喜滋滋地掏出钱包,迫不及待地要翻看自己的“劳动果实”。但打开钱包后,张某彻底傻了眼,里面的现金竟然只有5毛钱!另外,还有一张失主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
遇到一个这么“寒酸”的失主,张某只能“自认倒霉”。扔了钱包,揣起5毛钱走了。
落网
累犯:作案多起,留有案底
惩罚:获刑7月,罚款1千
因在公共场所盗窃,且有多起案底,警方通过查看监控,很快将张某锁定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无犯罪“数额较大”的要求。
此外,张某系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
近日,郫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窃”、“入户盗窃”等四种情形,都没有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即便是盗窃1分钱,也构成犯罪。此外,根据四川省的标准,部分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600元以上。
法官说法
无数额限制 扒窃直接入刑
办案法官指出,“扒窃”属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乃至学理解释中,对扒窃行为都缺乏明确的界定。但一般认为,扒窃行为除具备“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外,还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发生在比较特定的空间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
据了解,从2011年5月1日起,扒窃案件不再限制数额较大(1000元),只要实施扒窃就构成了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未作出数额要求,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扒窃者作案频繁、密集,这种情况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打击“扒窃”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此外,公安机关每年对“扒窃”立案很多,但最后被羁押(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人数却相当有限,其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取证困难。成功侦查一个“扒窃”案件往往需要发现、跟踪、抓捕、审讯等一个完整的过程,其间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而结果却常因为证人难找、物证流失、扒窃犯自身对抗审讯、经验充足等原因而流产。二是数额限制。由于上述取证难的问题,一般只能认定扒窃犯被抓获当次的扒窃数额,而由于数额的限制,绝大多数扒窃犯因达不到数额较大而只能接受行政处罚,而如果因为扒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有扒窃行为的,又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扒窃直接入刑,不再附加数额、次数或其他限制条件具有合理性,否则百姓的财产出行安全无法保障,“抓了放、放了抓”的现状也无法改变。
办案法官解释,除了“扒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无数额要求的情形还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三种情形。原因也是一样的,这些情形下,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刑法当然应当予以更严厉的处罚。郫县法检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