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这两者都赋予了民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监督规定,规范对我县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执行工作实际,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丹凤县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并制定了《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与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予以印发给县法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县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
执行。
一是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监督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办案规则以及相关检察纪律规范,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明确监督范围,不得超越职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监督的范围:(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三)财产保全案件;(四)先予执行案件;(五)支付令案件;(六)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案件;(七)裁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九)对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十)执行回转案件;(十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范围:(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案件。
三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灵活运用检察建议、促成和解和息诉等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案件,检察院应及时采取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方式对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于执行法官未尽力进行执行和解或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主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保证当事人申请请求的实现,积极化解矛盾;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情况不了解或法律不熟悉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行为不符合监督条件或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检察官可运用法律与证据,耐心细致地向申诉人释法说理,劝其息诉,稳定社会。
四是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督理念上要做到大胆、灵活、创新。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关键是要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建议执行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对在执行中确实遇到的难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讨论,出谋划策,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切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是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督方式上要采取多种方法,达到监督效果。采取调阅人民法院执行案卷、当事人申请、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邀请参与现场执行监督案件等方式,都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例如,今年丹凤县人民法院邀请本院民行科现场监督民事执行案件2件,不仅解决了一起老大难执行案件,而且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作者: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郑道强李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