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宜宾县古柏乡正街居民杨某在一小区安装玻璃遮阳棚高空坠落致伤,当即送往宜宾县某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当日死者的妻子魏某便来到王场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王场法律服务所接受魏某委托后,指派法律工作者郭东波具体承办。郭东波接受指派后,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2014年9月1日,杨某在宜宾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柏溪镇振兴路某小区安装玻璃遮阳棚,于当日下午2时10分许从遮阳棚空格高空坠落(距地面5.5米,无防护设施)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对方公司在损害赔偿方面发生分歧。代理人一边稳定死者家属情绪作好安抚工作,一边委托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9月24日,司法鉴定所以“川金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2号”作出鉴定意见:杨某系高坠伤致损伤部位出血瘀血有效循环血量减少创伤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代理人还向宜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处理。9月30日,宜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宜县安委发[2014]50号”文件作出“9.1”高坠事故结论:“9.1”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
但当对方公司得知杨某致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结果,与医方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拒绝按工亡进行赔偿,要求死者家属先行找医方赔偿后不足部分才能由公司承担。而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则认为,若走诉讼途径,过程拖得太长,家属方面也难以接受。随后,代理人多次来到对方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座谈协商,11月24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家属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一起高坠致民工伤亡事故,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努力下,让被代理人及时获得了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宜宾县司法局 吴尚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