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男子父亲是地主,家中的田地在土改时被没收,后由集体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男子不服欲要回其祖宗地引发纠纷。男子在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情况而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后,向法院起诉乡政府行政不作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男子韦能于上世纪50年代出生,其出生时父亲为地主,家里有田、地各二十几亩,家中生活富裕。1979年土地改革时,韦能家的田地被没收归集体所有,后分得集体发包田、地各7亩。
上世纪90年代初,韦能所在村民小组将其家被没收的祖宗地分配给同村另几户村民使用,现该土地上均已种植有杉木、桐果树等经济林。1995年,韦能到上述土地种植农作物,遭到村民的阻止引发纠纷。之后几年,韦能多次到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乡政府确认其享有祖宗地的使用权属。乡政府经过调查后,对韦能作出书面答复,不予支持其权属主张。韦能不服,之后十几年,均以相同的问题频频到乡政府反映,要求乡政府解决问题。
2013年5月,韦能再一次以相同的问题申请到乡政府,要求乡政府处理解决。乡政府因之前已对其答复多次,认为韦能此次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遂将韦能的申请材料退还。但未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仅口头告知韦能其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不予受理。韦能便将其申请材料留置在乡政府另一办公室。2014年10月份,韦能以乡政府至今未对其于2013年提出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法院。
乡政府则辩称,韦能欲要回的祖宗地已经在土改时被没收归集体所有,韦能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对此,乡政府已经多次书面答复韦能,并向韦能作出解释。如今,韦能仍以相同的申请内容要求乡政府作出处理。乡政府审查后认为韦能此次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便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口头向其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乡政府没有过错。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