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两贵州男经商量,决定采用“丢包、捡包”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二人租车从贵州来到金城江区,专选夜间,到附近一带的长途客车休息站,趁客车停运进站,车上乘客休息之际,伺机作案。2014年12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退出的赃款16200元,返还被给害人杨某某15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1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祝某某和李某某是贵州人。商量好通过“丢包、捡包”方式“做生意”后,二人决定着手准备 “包”。二人把废纸裁成人民币大小,装进一个黑色长袜里,把袜子系好,“包”做成了,看起来像是装着一万元左右。
2013年12月9日1时许,祝松远、李某某乘坐租用的小车从贵州老家窜到金城江区河池镇内江饭店长途客车休息区伺机“做生意”。
当天晚上,二人合伙“丢包”好几次,均没有骗到钱。大约到了凌晨2时许,来了一辆外地长途客车。一名看起来憨厚老实的男子下了车,单独上厕所解手。二人感到时机到了,于是便演起了一场“丢包、捡包、分钱”好戏。
李某某走到厕所门前,故意在该男子面前丢“包”后离开。这时祝某某上前,当着男子的面,捡起“包”,揣进衣服里,接着拉起这名男子,把他带到偏僻角落里,对该男子说:“走,我们一起看看包里有多少钱,我们分钱去。”
祝某某将男子带到偏僻角落后,李某某回过头来,找到他们两,对他们说:“我掉了钱包,大概有七八千元,听说你们两捡到了。快还钱我”。祝某某反驳到:“我们没有看到你的钱”。李某某一口咬定:“你说你没有捡到我的钱,有谁作证?”祝某某假装偷偷将捡到的“包”递给身边男子,悄悄对该男子说:“你把你身上的钱给我,赶紧上厕所,我和他对质去,一会分给你更多。”该男子以为他得到“包”里钱,毫不犹豫把上衣内侧口袋的钱交给祝某某,赶紧上厕所去了。二骗子得钱后赶紧离开。
2013年12月11日2时许,祝某某、李某某在金城江区保平乡中兴加油站长途客车休息区,继续以上述“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达金的现金1200元,得手后二被告乘车逃离现场。赃款二人均分用于挥霍。
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16200元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1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分工配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从贵州省瓮安县流窜到广西河池市于夜间凌晨作案,主观恶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玉涛 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