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无证运输楠木准备销售,不料途中被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查获。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卫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卫某,是融安县大坡乡农民。2014年6月9日,卫某一个人开车去贵州省榕江县找人准备去看山场买树来砍,到榕江县后约17时许,卫某去“新时代”宾馆找朋友,在宾馆门口见到朋友“小吴”,聊天时“小吴”讲有人要出售一批木材,如果想买就去看一下,并提出如果生意做成要1000元钱的介绍费,卫某答应下来。晚饭后,卫某驾驶自己的东风风行白色商务车和“小吴”一起去榕江县一个村庄看货,最后以6000元的价格与对方买下6根楠木。之后,卫某打电话给朋友阿东、阿健、阿光,问他们是否想一起做这笔生意,阿东等人都同意一起做。卫某付给“小吴”1000元介绍费后,“小吴”就先走了,卫某和卖楠木的人一起将楠木装上卫某的车子(车子后面没有安装座椅),装好木材后卫某一个人开车返回融安县。
卫某从贵州省榕江县开车回来经过三江县城,在临近三江县收费站约10公里的地方,因为没有办理有关林木证件,为了避开路上的检查,卫某就改道将车开往融安县的板榄镇方向,然后开往大将镇,再从大将镇的雅泗村开往大坡乡出到融安县城。6月10日中午,卫某将这批楠木运到融安县城。
6月11日下午5时许,卫某一个人开车将这批楠木准备运到柳州市出售。6时许,车子行驶到大良镇黄金坳路段时被融安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查获,因卫某无法提供运输这批木材的许可证明,人车被押回县林业局接受处理。为逃避处理,卫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在林业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暂扣物品通知单上签署虚假姓名。6月12日,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书面传唤卫某到案接受讯问,卫某对自己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供认不讳。6月13日,卫某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卫某所运输的6根原木树种均为楠木,原木材积为0.868立方米,林木蓄积量为1.2056立方米。
楠木与其他木材的树皮不太一样,木材颜色较黄而且木纹细腻,材质较重,当地人也叫做“香楠”和“黄香木”。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