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吵架闹离婚,丈夫搬到单位住,欲分居。妻子气不过,代签丈夫名,将两人共有的建设用地出卖给他人,并收取了定金。不久后,夫妻两人又和好,妻子反悔不想卖地,便告知买主其不卖了。买主得知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双倍返还定金。
夫妻闹矛盾,妻子代签夫名卖地
韦芳(女)与吴春(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块建设用地。2014年春节后,夫妻二人因琐事争吵,后慢慢发展为大吵大闹,最后闹起了离婚。之后吴春搬到单位宿舍住,与韦芳过起了分居生活。韦芳气不过,欲出卖两人共有的土地。
2014年5月,韦芳与陈云订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韦芳将与吴春共有的建设用地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云,转让款分二次支付,签订协议后先付20万元,余下20万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陈云即转帐20万元到韦芳账户。
另查明,因本案韦芳出卖的土地是其与吴春共有的,《转让协议书》须有两人的签名才能成立。韦芳便告诉陈云,其是吴春的妻子,吴春已全权委托其代为办理卖地的相关手续及代为签字,并向陈云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之后韦芳便在该《转让协议书》上签自己的名,并代签吴春的名字。
夫妻和好后欲不卖引纠纷
2014年7月,韦芳与吴春经过沟通后和好。韦芳与丈夫和好后,便告知了吴春,其卖地的事。吴春得知后,不同意卖地,正好韦芳也很后悔,不想卖了。两人商量后决定,以韦芳卖地未经过吴春同意为由,认定与陈云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便不用在履行协议的义务。之后韦芳电话通知陈云,卖地是自己一人的行为,吴春并不知情,现在吴春知情后不同意卖地,故不能再履行协议的内容。韦芳还告知陈云,立即退还陈之前交付的20万元,并原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陈云不同意,要求韦芳、吴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后,其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韦芳、吴春辩称,本案涉及的土地是夫妻两人共有的。韦芳出卖土地时,吴春一点都不知情,其不同意卖地。且吴春并没有授权委托韦芳为代理人,韦芳代理吴春签字的行为应为无效代理。韦芳一人与陈云订立的《转让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芳与吴春系夫妻关系,陈云是有理由相信韦芳对吴春是有代理权的,其代理吴春签名的行为应为有效代理。故韦芳与陈云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为有效协议。现韦芳、吴春欲不履行该协议内容,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转让款为40万元,那么定金的数额最多只能是8万元。也就是说,陈云支付给韦芳的20万元中,只有8万元为定金,余下的12万元应为预付款。现韦芳、吴春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16万元。除此之外,陈云支付的预付款12万元,现因合同解除,被告亦应返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数额为:双倍定金16万元+预付款12万元,合计28万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曹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