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但观察历年来多地曝出的贪腐大案,受贿者被绳之以法,行贿者却较少得到应有惩罚。
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多万元,当地一个商人16次向其行贿240多万元,被传唤3次,3次释放。
再例如,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向其行贿的5人,无一人被以行贿罪起诉,相反5人均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庭审中。
为何行贿者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一,在于社会各界对行贿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人们往往对于行贿、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贿赂案件曝光后,人们最关心受贿者收了多少钱,对其万分憎恶;而对谁是行贿人却漠不关心,甚至认为行贿人是“弱者”,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
其二,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偏轻。对行贿人犯罪,一般判刑不会超过5年。而且行贿人只要有所交代,一般可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因过于原则和含混不清,使行贿犯罪仍然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
此外,为尽快使受贿者得到查处,一些检察机关会对行贿者作出减轻处罚的承诺,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甚至让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从而将行贿者的法律责任“置换”成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
众多事实已经说明,行贿与受贿相伴相生,对行贿打击不可“手太软”。应从多个层面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首先,应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认识,认识到行贿也是犯罪,使行贿行为失去社会认同基础。
其次,应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对行贿犯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对行贿行为处以相应罚金,等等。
最后,把行贿犯罪与受贿罪同等对待,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
总而言之,唯有打击行贿、受贿“两手都硬”,方能根治腐败“顽疾”。文/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