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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智障女所生婴儿以1万元“送养”他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4-12-27  查看次数:2472 来源:  作者:

 
 
 

一、案情简介

20132月某天,一村民朱某在一广场上拾到流浪在外的痴呆女小凤,将其带回家后照顾其生活,并保持两性关系。后小凤于2013910日生育一名女婴,女婴出生当日被朱某以1万元“送养”给他人收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痴呆女小凤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拐卖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三、法理分析

本案的朱某的行为应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行为是和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第二个行为是以1万的价格“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朱某没有奸淫小凤的主观故意。强奸罪的主观目的是奸淫的故意,朱某和小凤共同生活,把小凤当成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妻子,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其次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不宜以犯罪论处。由于我国的残疾人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很大的一部分精神类残疾人流落街头,他们不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差,不仅基本的温饱问题不能保障,而且人身安全也常常受到自然的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威胁。朱某将痴呆女带回家共同生活三年多,给了她一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使她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对于小凤来说,是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以至于小凤被解救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适应没有朱某的生活。其次,朱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也就是说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罪与非罪,关键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无具体的标准收取多少钱款是多少属于“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营养费和感谢费的巨额财物”,各地的执行的标准参差不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在生育子女方面的很费是越来越高, 怀胎十月所受之苦是不能用金钱所衡量的。如果说1万元就可以买到一个婴儿,那么把人的生命看的太低贱了。朱某已经50多岁了,还带着一个痴呆女,生活已经是很艰辛了,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他把小孩送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家庭中抚养,对于孩子来说也是最好的选择,朱某把小孩送养给他人不是为了非法获利,就是因为他无抚养能力,收取1万钱款是因为普通老百姓一种补偿的心理,不足以用刑罚惩罚。最后,朱某将亲生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1万元费用,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所谓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以,本案以遗弃罪作为对朱某定案,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是对本案最好的处理。(作者 那坡县检察院 曹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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