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木垒县检察院收到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昌中刑终字(2014)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告人达某某撤回上诉,裁定书送达之日一审判决生效。至此,木垒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达某某诈骗案终于画上句号。
达某某,男,木垒县人,有犯罪前科。加某某,女,巴里坤县人。
2012年加某某与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5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开始闹分手。 2013年5月23日下午,达某某到巴里坤县与加某某见面,谎称返还加某某的车零件后二人就分手。骗钱加某某同意后,二人驾驶加某某的吉利车(价值46800元)往木垒方向行驶,5月24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到达木垒县车站附近,达某某称零件在附近自己去,骗加某某下车等候。加某某下车后,达某某遂将电话关机,驾车至奇台县,并与木某某实施了一起盗窃。后又将车开至鄯善县拉木沁镇找到阿某某,称车是自己的,以车作抵押,借阿某某现金2万元,后挥霍。
加某某久候达某某不归,打其手机提示关机,即报案至木垒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被口头答复为民事纠纷,后加某某到多个单位、部门控告,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达某某的责任,未果。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加某某来到木垒县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该院经审查向木垒县公安局下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9日主动立案侦查,将达某某抓获归案,扣押了涉案车辆,并破获达某某实施的4起盗窃案件。
2014年7月9日,木垒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后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上述裁定。作者:木垒县检察院 丁晓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