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金泰祥) 2014年12月25日,永善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20名民工聚集一堂,一片欢声笑语,一双双粗糙而干净的手从法官手中接过补偿金,一年多的维权之路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从2010年10月起,冯昌美等20名民工先后与友源工程队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友源工程队将冯昌美等20人安排在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工地上班。冯昌美的工资由友源工程队委托第三人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代为发放。
因溪洛渡大坝建设接近尾期,友源工程队与水电八局溪洛渡施工局的劳务分包协议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就变更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未达成一致意见,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冯昌美等20人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被告与原告友源工程队之间的劳动关系;友源工程队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水电八局在其责任范围内共同向其承担赔付责任。2013年12月30日,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昭市劳人仲案(2013)第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友源工程队支付冯昌美经济补偿116565.60元,并为冯昌美等20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原告友源工程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与冯昌美等人之间劳动合同。由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支付冯昌美等20人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6565.60元。由原告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为冯昌美等20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一审宣判后,友源工程队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宜昌市点军区友源土石方工程队支付冯昌美等20人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6565.60元,友源工程队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定于2014年10月15日前给付,并由水电八局负责监督履行。
由于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已进入尾声,友源工程队已从电站施工区退场,老板张某回宜昌老家,电话联系不上,致使案件迟迟不能履行。永善法院对该案的履行非常重视,为使2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次与水电八局协调,督促友源工程队履行义务,经过几翻周折,案款终于督促到位,在两节前发至各民工手中。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