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车祸猛于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辆随处可见,交通事故也是经常发生,同时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些肇事者因未给车辆投交强险而自己又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致使几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2014年12月10日,彬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彭某持B2驾驶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陕D/82685(陕D/A215挂)号半挂车,在彬县莲花池村路线超车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致小轿车驾驶员张某,乘员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彭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经彬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李某无责。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仅仅赔偿两被害人丧葬费各一万元,暂无其他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准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在与对面来车存在会车可能时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
编后语:本案被告人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而上路发生事故,其亦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给三个家庭的生活都带来了无尽的困苦。希望驾驶员们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让每个家庭多一份美满,让社会也多一份和谐。 作者:彬县法院 郭荣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