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处理一件倒卖伪造票证案件
本网讯(詹保余、王晓宁)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处理一件倒卖伪造票证案件,被告人惠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马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此案具有特殊身份的公交公司调度员、驾驶员、售票员串通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坑害广大乘客,使国家受到经济损失,应当予严惩。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惠某,男,系西安市某公交巴士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马某,女,系西安市公交总公司某调度员;
被告人赵某某,男,系西安市公交总公司某售票员;
被告人马某某,男,系西安市公交总公司某驾驶员;
案件事实惰况:
经莲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惠某多次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公共汽车票,1元票面的车票1000张为一组,以250元购进、300元出售,共倒卖伪造的车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00000元。惠某将上述伪造的车票分别卖给马某、马某某、马龙叶、张某某。其中,马某从惠某处多次购买伪造的车票,票面金额累计达70000元,以每1000张35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赵某某、黑松林、李栋某、王磊茉等人;赵某某从马某处多次购买伪造的车票,票面金额累计达40000元,将其中的27000张车票又以每1000张400元、45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王高某、司海某等人;马某某从惠某处购买伪造的车票票面金额累计达6000元,以每1000张350元出售分别卖给赵某某、李栋某等人;
2013年10月31日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稽查时,发现售票员李栋某、黑松林等人出售伪造的车票,在黑松林、李栋某处共查获伪造的车票2500张。2013年11月4日马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11日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伪造的车票4000张(元)。12月24日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莲湖区法官审判认为:被告人惠某、马某、赵某某倒卖伪造的车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倒卖伪造的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马某、赵某某、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倒卖伪造车票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其倒卖数额有异议,且供述前后不一。经查,从证人在各被告人处购买假车票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各被告人倒卖伪造车票的数额为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被告人也承认倒卖的车票系伪造,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