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判决一起殴打公安民警寻衅滋事案件
本网讯(詹保余、王晓宁)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撕咬公安民警,情节严重,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情:2014年2014年8月6日,被害人王静驾驶陕A19A81号奔驰牌轿车路经莲湖区南小巷北口,因有人堵路将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无故击打王静的轿车,后又跳到引擎盖上,用脚踩引擎盖,用手击打挡风玻璃,造成车辆损坏。公安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金军、高斌及辅警雷磊赶到现场处警,遭到夏某某殴打、撕咬,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致高斌一部三星手机损坏,后夏某某被强制带离。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29元,奔驰牌轿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700元。8月6日当天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金军、高斌、雷磊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王静人民币4700元,并取得谅解。
莲湖区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129元,又殴打、撕咬执行公务的莲湖公安民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作者单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