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您好。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的重要突破之一是扩大了公益诉讼资格范围,允许在设区的市一级注册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请问,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兰州读者:王朝晖
王朝晖同志,您好!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被公众熟悉,但和消费公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却姗姗来迟。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社会成员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对于这种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的叫法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目前,符合规定诉讼资格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扩大到300余家。
相比公益诉讼2013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尴尬,修订后的环保法放开了社会组织的诉讼权,新法实施后环保公益诉讼将会迎来较大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大致程序是:“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并且对事件以及环境和公民的利益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金额,如果胜诉,被告的污染企业将会支付相应罚款,用来作为环境修复和受损害民众赔偿”。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将会带来重大突破,同时将会有更多的环保组织启动环境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让企业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更高额的成本和更大的代价。不可否认,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大多数污染企业很难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却不一样,高额的索赔实际上是给污染企业一记“重拳”,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成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法。
然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前景并不乐观。因为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如同“镜中花”一样,目前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难免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数据,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在2013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诉讼不顺畅,实际上是对企业的污染问题的变相纵容,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并没有真正受到威慑,反而还会变本加厉地继续污染环境。
尽管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的目的不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环保问题,而是增加公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在新增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中,新环保法首次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公众参与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呼吁法律予以明确的内容,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公益诉讼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若 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