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听信谣传,吸食毒品海洛因能够治好艾滋病,于是购买毒品海洛因给患有艾滋病的老婆吸食,不料外出购买毒品返程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抓个正着。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40岁的杨某,是江苏省江都市人,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无正当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杨某的老婆是广西融安县人,婚后夫妻俩回娘家生活,当时带了200多万元来到融安想给老婆开店用,但是到融安生活后,生意做得不顺利,结果老婆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恶习。
2012年左右,杨某才知道他老婆在结婚前就得了艾滋病。有一次,杨某接到医院医生的一个电话,说他老婆因患艾滋病,身体不好,随时会有生命危险,他焦急地问医生怎么治这个病,医生说这个病目前治愈不了。
过后,杨某听一个朋友说,吸食毒品海洛因可以恢复一些重要的生命指标,对治疗艾滋病有一定的疗效和好处。杨某听说这种治疗“偏方”后决定试一试,就买了毒品海洛因给老婆吸食,他老婆吸食海洛因后去医院检查,发现身体确实是有些恢复好转。由于怀疑自己也得了艾滋病,杨某又害怕去医院检查,他见老婆吸食海洛因有效果后,自己也开始吸食海洛因。天长日久,所有的钱都用来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花完。自从染上毒品后,杨某觉得没脸回江苏老家。
2014年7月18日,青奥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杨某和老婆打算去南京看青奥会,但是又害怕被父母发现他们夫妻吸毒。他老婆说,这次多买一些毒品海洛因带回南京去,这样他们夫妻就有一个月时间不用在外面买毒品,然后慢慢把毒戒了,他父母就不会发现他们夫妻吸毒了。拿定主意后,杨某就联系好卖家准备购买一些毒品海洛因。
几年前,杨某通过柳州市一个粉友介绍,认识了柳江县成团镇卖海洛因的一个中等身材的中年男子,曾经去柳江县购买过几次毒品。杨某一般都是白天去购买毒品,他直接坐车到柳江县交通局附近的一家银行门口等候,一名体型偏胖,留短发,约40多岁的男子见到他后,就会开一辆“五菱”微型车带他到柳江县成团镇的一个村子里找卖毒品的那名男子购买毒品。
2014年7月16日早上8时许,杨某从融安坐班车去柳州,到达柳州后从汽车总站转坐公交车到柳江县拉堡镇。在事先约定的地点等候,一名男子开车带他到柳江县成团镇的一个村子里,跟贩毒男子购买5件(注明:1件10克)海洛因,价格1.6万元。下午4时许,杨某转坐班车回到融安,在车上,他接到一个女粉友的电话,在火车站那条街下车,会见女粉友后走到一家商店门口,被巡逻民警盘查,民警当场在他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5.96克。
2014年11月21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5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杨某辩解说:“我是吸毒人员,以前我都是到柳江县成团镇和一个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拿回融安卖,自己也可以有毒品海洛因来吸食,近段时间我手上的海洛因卖光了,没有毒品来吸,就打算再去购买点海洛因来卖,自己也可以吸食。这次我买了5件的毒品海洛因,目的是供我和老婆吸食用的。”
庭审结束后,杨某忏悔地对法官说:“我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送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确定我没有患上艾滋病,我染上吸毒恶习十分后悔。我没有刻意去犯罪,我购买毒品是为了给我老婆治病,经过医治,我老婆的病也得到了改善。请法官考虑我的个人情况,给予我从轻处罚。”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杨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