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文与受害人张佳2003年在外打工期间相互自由恋爱认识,恋爱期间双方都感觉到幸福甜蜜,不到半年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生育长女李思雨,2006年生育次女李雅。结婚之初小夫妻感情一般,奈何由于半年的恋爱并未能使两人真正认识彼此,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随着时间的推进,李文经常赌博,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及子女,夫妻经常吵架打架,生活中稍遇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和老婆争吵,并经常对张佳实施家庭暴力,张佳无奈之下只得于2011年外出务工,后于2013年年底回家探望孩子时,被告人李文为防止张佳再一次离家出走,即把张佳锁在家里两个半月,后经人报案后案发。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案件审理者产生两种不同的争议:一种认为,被告人李文与受害人张佳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害妻子在一次离开而实施了不当的行为,虽然其把妻子锁在家里的行为伤害了张佳的人身自由,但并未对张佳实施任何伤害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行为人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意思,客观上使得他人的自由被剥夺即可构成本罪。且刑法也未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受害人应当排除行为人的亲人,因而应当认定李文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评析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即构成犯罪。刑法并不问受害与行为人是什么关系,也不问行为拘禁他人的原因为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犯罪。但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可在量刑方面给予被告人酌情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