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宗友)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魏某返还原告李某承包的位于大兴镇“猪市坝”的荒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走堆放在该荒山范围内的机械等物品,并赔偿李某砂石费5500元。该判决及时制止了被告魏某的荒唐行为,获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5年9月,李某从大兴镇大兴村白碉五社(现属大兴镇新街社区)承包了位于“猪市坝”的1.34亩荒山,使用期限为70年,并由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荒山有权使用证。不久,李某外出务工,魏某擅自在该荒山内开采砂石制造水泥砖,采砂100余方。
2014年,李某多次与魏某协商,要求魏某归还该1.34亩荒山,主动搬走堆放在该荒山内的机械设备,念及双方是亲戚,不再要求魏某给付相应的砂石费。魏某认为,该荒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李某无权要求返还,且他开垦该荒山已近20年,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非法侵犯和干涉,若他私自将其归还李某,将无法向该社社员交代。
面对魏某貌似充满“正义和责任”的辩解,当地居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归还该荒山,搬走荒山内的机械设备,并要求支付砂石费用44000元。承办法官屡组织庭前调解未果,遂及时作出上述判决。
后从当地派出所了解得知,魏某有吸毒行为,现已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