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无论怎么分类,建设工程合同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来看,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此类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实施、附属实施的建筑,以及对其有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这些建设工程项目耗资达、履行期长,并且有较为严格的质量要求,对国家与社会均有特殊的意义,因而建设工程合同才得以成为与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如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建设工程合同因标的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城市规划甚至国计民生,加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都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除合同法外,我国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以确保良好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果得以实现。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全面,并且影响着国计民生,故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的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承建方的施工资质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没有或借用资质承进行施工,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此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既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实践中存在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该如何确定其行为效力呢?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容易解决这类合同纠纷,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认为该合同成立。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