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走进审判大厅,你无法相信三人是因盗窃分得千元而走到这步,穿着与小黄马甲太不相符,但是法律是无情同时是正义的。
卯某某、马某某、虎某某系化工有限公司电石厂员工。7月至10月,卯某某与马某某、虎某某多次结伙盗窃该厂电缆线,其中卯某某、马某某分别参与盗窃九次(其中一次盗窃未遂),虎某某参与盗窃八次。三人将电缆里面的铜线剥出卖到废品收购处,共卖得人民币3800余元。经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部分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9729元。案发后卯某某、马某某、虎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卯某某、马某某、虎某某积极退赃;卯某某提议盗窃电缆;为了更快盗窃电缆卯某某提出购买作案用的钢锯,并与马某某一同购买作案工具。销赃所得款项被三平均分配。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姜谷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