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受理的案件几乎都是乡亲村邻之间的民事纠纷,法官们都深知,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法庭打官司的,有的百姓一辈子可能就打一次官司,如果法律都不能解决百姓的问题,那么不但会让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和希望,同时也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所以基层法官也就相应的被惯以“农民法官”的称号。正是这一特殊的称号,基层法庭的法官就得学会如何适应乡土风情,改变自己。
乡土风情乡土话
从广泛的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为此,无论是接待来访的乡亲们,还是调解纠纷,基层法官必须面带微笑,和风细雨般地对待当事人,和当事人蹲田头、坐田埂,拉家常式的调解方式,使许多原本情绪对立、僵持的争执双方在乡土化的耐心劝导下握手言和。现在农村的很多案子,民法上规定的只是大原则,而各地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这时需要法官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民情来办理。身处基层法院,深感在基层司法,欲使普通话得到基层法官经常化、普遍化使用,至少目前看来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乡土社会里,当地的方言仍然是社会的通行证,方言不仅代表一种文化,更是一种认同。会不会熟练应用当地的方言,常常关系到问题能否解决,而不会当地方言却会成为工作障碍,防碍有效司法。所以,笔者所在法庭的外地同志都在努力学习地方风土人情。通过改变自己后发现:案件办理下来,很多当事人还真能够心服口服。但在做判决书的时候,由于我们是国家的法院,是代表国家做出宣判的,因此要求权威性,所以在判决书里我们的法官就不会把所依据的习俗写进理由里,而只是写道: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
乡土特点“乡土办”
基层法庭离婚案子很多,你如果僵化地按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来判案,肯定不行。比如丈夫很激动,挥着刀:“你今天判我离了,我就放血。”女的也说:“离不了,我就上吊。”所以得反复做工作。现在稳定是大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有机的结合。但笔者从工作实践中感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做到有机的统一,必须严格执法。话是开心的钥匙,一句话说到心里,就很好解决。笔者有时整个上午才接待一个当事人。当事人的话翻来覆去说,反正我就听。他有一肚子气,你就不要插话,等他说完,好好答复。不能简单一句:“该按法律咋办就咋办。”那不行。要把道理给他说清楚,他就接受了。
基层法庭的工作既好做又不好做,法官当然也会遇到一些出彩的案子,但这样的机会相对每天烦琐的案子来说还是太少。有些法官确实是干得比较疲了。实际上,你给当事人讲法律的道理,他们也不明白,也不感兴趣。乡村不像大城市,遇到疑难复杂案子的机会多。在乡村,很多的案子不是法律上有什么难办的地方,主要还是当事人想不通。在广大农村,风俗习惯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道顽墙,如何将风俗习惯与法律有机结合就成为基层法官必须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公序良俗,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可以予以认可,即使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确认,亦无不当。
能动司法得民心
身处基层,笔者有种体会:单纯机械办案不能很好解决乡村多元化的矛盾。所以法庭总是在探索符合乡村特点的办案模式:开通“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巡回法庭”等一系列便民措施。但除此之外,法庭稍有空闲,都会走入辖区的各个村(社区)、组,积极地与社区党委及村委会开展沟通、联系,详细地了解和把握社区的整体状况,对村级调解员进行专门法律指导,以便他们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除此之外,还深入群众,耐心细致地解答村民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正是由于基层法官下社区、走基层、贴近百姓、体察民意,普法宣传工作才会深入民心,案件审理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信服。作为一名基层法官,主要任务就是把矛盾化解在村(社区),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位村(社区)居民都能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特殊的地理环境下,过多的诉讼还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所以在办案之余,大家都意识到: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失落贬值,这是因诉讼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温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