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王场法律服务所成功代理一起无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宜宾县王场乡凤凰村蒋某于2013年9月17日驾驶川QK2500两轮摩托车,行驶到金王路24km+300时,与本乡胜和村唐某驾驶并停放于路边的川FBP37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认定,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6月,蒋某来到宜宾县王场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服务,随后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郭东波具体承办此案。在办理过程中,代理人查明唐某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涉及到本案事故中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的伤残赔偿各项损失费依法首先由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未果,代理人代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庭审中,代理人提出,唐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车辆购买保险而上路行驶,致蒋某受伤其合理损失费,首先应由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0000元内予以赔偿后,再按照主次责任分摊。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2014年12月21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唐某赔偿蒋某各项损失费135546.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正确援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宜宾县司法局 岳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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