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他人有“血光之灾”、“魔鬼缠身”,然后装神弄鬼施法术,声称破财能够“消灾除祸”,这样的骗局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这种不高明的骗术却屡屡奏效,总有一些人特别是中老年妇女被骗得云里雾里乖乖地把自己的钱财拱手送给骗子。
最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个5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流窜多地连续作案,合谋诈骗了3名相信迷信的中老年妇女,骗得8万余元现金和2枚金戒子。日前,法院对该诈骗团伙成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吕某耀,1963年2月4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1964年12月22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1965年7月23日出生,广西都安县人,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赖某,1954年2月3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农民。被告人吕某,1957年3月18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林某联系赖某、李某、吕某耀等人一起到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太阳村一带进行诈骗,编造谎言设下骗局,采取迷信手段专门找迷信的中老年妇女下手。之后林某等人骑摩托车窜到太阳村一所学校附近寻找目标作案。根据事先商定分工,由林某负责放风,吕某耀装扮寻医病人,李某扮演路人,赖某扮演医生的孙子。当老年妇女刘某路过此地时,吕某耀主动上前与刘某搭讪,问她是否知道附近的一个卫生诊所在什么位置,想去要药治病,紧跟后面走来的李某就上前说他认识该诊所医生,叫刘某一起去找那个神医,然后3人来到附近的一个村子。这时赖某突然“闪亮登场”,经过一番寒暄之后,赖某谎称刘某家中近期会有血光之灾,要拿钱或者金银首饰来“解灾”才能“除祸”。刘某被说得晕了头相信了赖某的话便答应回家要钱,李某很“热心”地用摩托车搭载刘某回家取钱,刘某拿一个黑色袋子包着1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放在摩托车尾箱,趁刘某往超市方向走没多远,李某慌忙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赖某、李某、吕某耀3人先分其中的5000元,剩下的5000元4人再平分。
同年7月11日上午7时许,林某、赖某、李某、吕某等人合谋后窜至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加油站附近的一家饭店旁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林某负责放风,吕某装扮寻医病人,他见老年妇女韦某路过时主动上前搭讪,问她是否知道一名姓莫的医术高明的医生,赖某扮演路人经过此处上前搭话称他认识这名医生,随后3人一起来到火车站涵洞口附近找神医,这时李某扮演神医的孙子出现在大家面前,赖某说李某是神医的孙子。说明来意后,李某说韦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韦某的儿子因魔鬼缠身娶不到媳妇,需要拿钱或者金银首饰来“消灾除祸”。之后,赖某开摩托车搭载韦某回家拿存折和1枚金戒子,并陪同韦某先后到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取钱。韦某从银行领取25800元钱后,赖某叫韦某把钱和金戒子放在摩托车尾箱,并叫韦某到市场买条鱼做“解灾除祸”的道具,韦某离开后赖某趁机开摩托车携款逃离现场。之后林某、赖某、李某、吕某4人将骗得的钱平分,赖某将金戒子收入囊中占为己有。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被骗的金戒子价值人民币945元。
同月24日上午7时许,林某、李某、赖某、吕某耀等人合谋后故伎重演,又窜至来宾市象州县马坪镇马坪小学附近作案,李某负责放风,林某扮演病人,吕某耀扮演过路行人,赖某扮演老中医的孙子。林某见中年妇女覃某路过便上前与覃某搭讪,问覃某是否认识一名叫“韦明”的老中医,覃某称不认识,吕某耀趁机上前说他认识这个老中医,经过一番交谈后3人一同去找老中医。吕某耀开摩托车搭乘覃某到马坪驾驶员考试场附近时预见赖某,说明来意后赖某谎称覃某家中近期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或金银首饰来“解灾除祸”。覃某被哄得团团转信以为真,吕某耀开摩托车搭载覃某回家要存折去银行取钱,2个小时后,吕某耀趁机携款逃离现场。这次骗得现金49000元和金戒子1枚。之后林某、李某、赖某、吕某耀4人平分赃款,吕某耀将金戒子占为己有。
当日,李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东风商场门口被融安县公安民警抓获,林某、赖某在其各自家中被融安县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6日,吕某在陆川县城“金山宾馆”被陆川县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15日,吕某耀在柳州市柳南区菜园屯被融安县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另查明,赃物金戒子1枚,已退还被害人韦某。林某的家属代其退赃款9725元,赖某的家属代其退赃款23642元,李某的家属代其退赃款15167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韦某、刘某、覃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林某、赖某、吕某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林某、赖某、吕某耀、吕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吕某耀、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5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林某、赖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吕某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随案移送用于作案的2辆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