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婚后生育患有先天性地中海贫血的儿子,2013年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获支持后,于2014年11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有一子(患有先天性地中海贫血症)。由于孩子患有疾病,双方有时为照看孩子而发生争吵。2012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自行离家到外居住,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回家未果。2013年5月,原告诉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此后,原告辞掉工作,离开金城江到外地打工,每月回家看望儿子一次。2014年11月,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医药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由于双方婚生儿子患有先天性地中海贫血症,对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夫妻双方的工作及经济产生较大负累,是整个家庭的不幸,但责任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相反夫妻双方更应齐心协力,共渡难关,承担起抚养、照顾好不幸患病儿子的责任,使患病儿子的心身得以抚慰、疾病得以治疗,过上其应有的幸福生活,这是夫妻双方道义上的责任,亦是法定义务。本案,原、被告因照看患病儿子问题产生一些矛盾,有时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是事实,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往的夫妻感情,意识到婚姻、家庭的责任,在生活中多加理解与沟通,多为孩子着想,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莫孟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