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却没准会飞来石头。罗某不幸被“疯狂的石头”砸伤脚,在获赔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后,再次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因住院误工导致花椒无人采摘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0元。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以因果关系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3日,李某家炸石头修建房屋,炸飞的石头将罗某左脚背打伤,李某当即将罗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因双方对误工费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2012年9月4日,罗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564元,后经调解结案,李某当场兑现了案款。2014年8月26日,罗某又以其当年住院治疗导致家中花椒无人采摘为由,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立案前,法庭干警多次向罗某释明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但罗某亦坚持起诉。审理中,原告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花椒损失的数额及该损失与被告李某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花椒损失费1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吴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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