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原告管某国,男,汉族,44岁,农民,住彝良县小草坝乡小草坝村石门坎.
被告阳某贵,男,汉族49岁,农民,住鲁甸县乐红镇乐红村.
原告管某国诉称:于2013年2月,我与被告阳某贵联系后,被告招收我到鲁甸县鸭子塘石灰窑石场为其做工,做工时间从2013年2月26日到2013年3月24日,之后我就没有在被告处做工,由于被告的原因没能及时支付我的做工费用一共15800.00元,但是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约定所欠我的做工费用到2013年4月10日全部付清,但是到了还款日期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对我避而不见,一直到现在被告都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阳某贵支付所欠我劳动报酬15800.00元,利息300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阳某贵承担。
被告阳厚某辩称:我欠他的钱我肯定会赔,但是现在我没有钱,希望原告给我一段时间,我凑到钱就来还给他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到2013年3月24日,原告管某国到被告阳某贵处做工,被告阳某贵未支付原告管某某国劳动报酬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阳某贵自愿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管某国劳动报酬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此款定于2015年3月份还清。(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唐雅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