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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召开首例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

发布日期:2015-4-6  查看次数:3169 来源:陕西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近日,丹凤县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

   2013626日下午,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其母亲踩踏了邻居周某地里的玉米苗而发生争吵,张某酒后情绪激动,持菜刀在周某胳膊肘部砍了一下,致周某轻伤。作案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社区干部调解,张某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6000元,周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表示谅解。

丹凤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本案后,认为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为了体现惩罚与教育并重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该院拟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高检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司法公开的要求,丹凤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检察长王斌高度重视,安排人员精心组织,充分准备,邀请了市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代表以及本院纪检组负责人参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列席参加,由副检察长郑道强主持会议。承办人首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作了介绍,详细阐明了本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后主持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处理意见有无异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征询了人民监督员、各位参会代表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谈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时表示自己不学习法律,酒后一时冲动铸成大错,当场向被害人周某进行赔情道歉,希望取得谅解。被害人周某也当即接受了张某的道歉,希望今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同意给张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各位代表也分别发表了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均表示“远亲不如近邻”,张某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训,鉴于其能够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着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一致同意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与会的各位代表对本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的做法予以高度的肯定和赞赏。最后,副检察长郑道强表示将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作者:童志华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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