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9日电(“中国网事”记者 杨金志)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路上”。这项改革源自顶层设计,其时代背景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给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任务。
2014年7月,上海率先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4家试点法院和4家试点检察院,以及新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先锋”。试点已经过去大半年,最近,新华社记者走进多家试点单位,近距离感受“司改”的变化。
两张不一样的“签发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国数百个中级法院中,首批开展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的中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二中院入围试点单位;2014年7月,上海市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该中院同样入选。
上海市二中院刑一庭,主要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一审暴力犯罪案件,有4个合议庭、14名法官和3名法官助理。副庭长王智刚给记者看了两张纸头:
第一张,题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红色字体,从上到下印着“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承办单位”等栏目。改革以前,合议庭审理的部分案件,就是这样层层向庭长、院长送审,最后由分管院长签发。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待领导签发之后,才能定稿。
第二张,题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黑色字体,主要栏目是“合议庭成员联合签署”,有三个一模一样的格子,参加合议庭审理的三位成员:主审法官、承办法官和参审法官,要在自己的身份上打勾,并署上姓名、日期。这样,一份法律文书就可以定稿。三个人,一人一票,案子怎么判,合议庭说了算。
当然,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主要是死刑案件,则需要由审委会委员讨论,投票决定。“这一类案件数量少。除此之外,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是合议庭定。”王智刚说。
这一轮的司法改革有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就是司法责任制。形象地说,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此前,“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的现象,在中国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签发单”的变迁,折射的就是“由审理者裁判”这一环节的落到实处。
当前,司法界已经形成一个普遍共识:审理案件的人,是对案情最为了解的人,也是最有权作出判决的人;法院的院长、庭长,职务虽然比法官高,但如果要审判一起案件,就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去了解案情、审理案件。
当然,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也有吃不准、拿不定的时候。这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召开审判庭内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或者跨审判庭的专业法官会议。“这种会议,更像是一种‘头脑风暴’。大家不对事实进行评判,而是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民二庭主审法官卢薇薇说,“意见没有强制力,仅供合议庭参考。”
据统计,自2014年4月以来,上海市二中院已经累计就226起案件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
两组数字——442、622
“由审理者裁判”之后,就是“由裁判者负责”,这才能体现法官的权责统一。上海市二中院副院长阮忠良向记者讲述了两组数字——442、622。
根据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因实体问题导致错案的,合议庭三人中,主审法官、承办法官和参审法官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责任;主审法官同时担任承办法官的,将与另外两名参审法官,按照6:2:2的比例担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主审法官”。中国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没有关于“主审法官”的直接表述。可以说,“主审法官”是本轮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其地位和职能,也将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逐步明确。而在上海市二中院的内部规定和实际操作中,主审法官是指担任合议庭案件审判长的法官。主审法官的职责,在于统筹协调案件的审判流程;但是在案件判决中,他只有与另外两人同权的一票,一个人说了不算。
审判权力“下放”到法官手里,法官怎么看?“现在上审委会的案件大大减少,一年也就两三件。但是,法官的感觉,不是外人想象中的过瘾,而是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因为我们丢掉了‘靠山’‘拐杖’,办案要终身负责,出了责任也没法向上推。”上海市二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郭寅说。她从事审判二十年,审理过林森浩投毒案等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有很多来信,社会上也有很多议论,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办案,需要沉静和定力。”
刑一庭副庭长王智刚说:“以前法官认为有庭长把关,有时就弄个初稿给你。我曾经改过一个判决书,花了七个小时,包括标点符号。现在合议庭自己签署判决书,就不得不更加仔细、更加认真、更加慎重。”
与放权同步的,还有监督。“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第二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审判权是公权力,不能在监管范围之外。”上海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说,对于办案流程、廉洁自律、案件差错、违法审判等方面的监督,该法院也有很多规定。
院长的权力:“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权力清单】法院的院长、庭长,如果不加入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就不能签发案件。那么,领导们还有哪些权力?上海市二中院制定了一份《关于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列出了他们行使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我们不妨来看看该法院院长的权力清单:
“正面清单”有九条:一,对全院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二,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三,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四,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处理相关事项;五,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六,依照相关规定主持法官考评工作;七,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司法政策;八,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管理的措施;九,管理与全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可见,院长的权力,主要在于宏观、程序、行政等方面的管理,而不在于过问个案。
针对院、庭长的“负面清单”也有四条:一,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二,强令合议庭接受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三,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四,其他违反法律纪律的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过问案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两项规定,为司法机关的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了“红线”。
而在上海市二中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全程留痕”,过问情况记录在案、进入案件卷宗,已是在做之事。“把这些记录下来,也是法官的自我保护。”一位审判员说。
【审委会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是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的权力很大。以往,一些重大案件存在的“判的人不审”的情况,主要就出现在审委会这个环节。
“审委会改革,第一,要大量缩减讨论案件数量。我们对案件上审委会进行严格限制,现在主要的是死刑案件。第二,审委会基本限于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而不去讨论对法律事实和结论有分歧、有争议的案件。”院长王信芳说。
2014年4月到12月,上海市二中院审委会讨论案件54件,同比下降31%。同期,该法院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处理的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