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了84800多元钱给他了,怎么还说我一分没还呢,6分利我每月都还3600元利息,本金也还了不少……”李艳林在法庭上不停的重复这句话,可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还款数额,她的分辨显得分外无力。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经调解李艳林同意一次性给付欠款本息35000元,原告韦小江放弃了其余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韦小江陈述说李艳林以汽车做抵押借了他6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有抵押合同及转帐记录为证。李艳林辩称,她于2013年6月20日通过朋友介绍向韦小江借款6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借款时她写给韦小江借条一张,表示利息为6分,借款到期后,因为她无力偿还,就一直按每月6分利给付利息3600元,一直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后来因为没有能力偿还就没有再还,期间也还过不少本金,总共还了84800元。对于李艳林的说法,韦小江说只承认她还了10000元,还欠他50000元。经法庭调查,发现李艳林对其提出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说已还了现金却没有韦小江写的收条,说转帐帐户名称也不是韦小江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经过互相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韦小江同意李艳林一次性偿还其本息35000元,剩余诉讼请求其自愿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当事人李艳林主张自己已还了84800元的欠款本息,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虽然最后经法院调解,韦小江放弃了部分诉请,李艳林仍需偿还35000元的欠款,这也是李艳林“举证不能”所需承担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何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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