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李某用木车拉钢筋修房子,由于刚才太重,便请正在地里收洋芋的邻居张某帮忙推车,二人把车一处上坡拐弯处停下,因车及车上钢筋太重,导致木车侧翻,从车上滑落下的钢筋便打伤张某右下肢,当天入住鲁甸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并住院治疗60天。后因手术后感染被迫转至昆明解放军总医院治疗12天好转出院,张某起诉时其右下肢内外固定物仍未取除。张某受伤损失共计174889元(医疗费3576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0773元、护理费12320元、交通费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残疾赔偿金216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949元、鉴定费1100元)。但张某起诉时称,其与被告属邻居平时关系好,且被告之子李小某又被电触死,顾念及平时双方的情谊,只需要李某一次性赔偿其60000元,其余数额皆可放弃。
李某对张某的慷慨表示感谢,但称其儿子今年农历5月1日被电触死,家庭经济很困难。且已支付过张某医药费及生活费30000元,现要一次性再赔偿60000元,实在没有赔偿能力。
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60000元(除已支付的30000元),于2015年4月12日支付30000元;剩余的30000元于2015年8月11日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决定减半收取650元,被告李某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