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申美宁、霍彪、詹保余)5月5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由审判长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4年9月,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工作发现该市一网民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个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在群内上传分享淫秽色情视频,qq群人数已达到900余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技术手段侦查,最终确定了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9日,28岁的西安一家出租公司科长周某某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成员达到938人,其手段传播淫秽物品,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特别容易对网民特别是年轻人造成毒害。该案件的审理及宣传报道,会对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并提醒广大网民正确上网、绿色上网,避免不良信息的毒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唯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上述本文开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