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乡政府诉公民额合同纠纷案件。
蔗糖产业是河池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全面推广甘蔗种植,完成甘蔗种植的任务和目标,2013年11月27日白土乡政府与曹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曹某某将其承包的6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包给白土乡政府进行甘蔗种植,承包使用年限为5年,土地承包费共计40000元。合同签订后,白土乡政府依约支付了承包费,并对“下拉俭”土地进行了翻整、除草后开始生产作业。在农业过程中,因与当地村民产生纠纷,白土乡政府要求曹某某到村屯与群众进行协商未果,白土乡政府认为曹某某的不作为导致其农作物遭受了巨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被告曹某某退还土地承包费,并赔偿政府翻地、除草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时,曹某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向所在村屯合法承包所得,不存在纠纷和争议,白土乡政府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应该由其来承担,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诉公民的案件,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强势的身份容易引起公众对政府起诉行为的误解,故多次与白土乡政府进行沟通,促使政府首先自我找错,加强双方沟通和调解的意识。最终白土乡政府放弃赔偿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覃宿夜将40000元土地承包金退还给政府,成功完成了一起“官告民”案件的调解。
作者: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石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