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5月11日电(记者徐海涛 杨玉华)市长违法行政,支持旅游地产企业违规开发,在新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酒店、别墅、高尔夫球场;市委书记自任建设指挥部“政委”,“架空”集体决策程序,帮助房地产老板违规调高住宅容积率,流失国有土地出让金八千多万元…… 近期,安徽省政府公布了一批本省领导干部违法决策的典型案例,出台政策遏制“违法行政”“以权越法”等问题。专家分析认为,要真正管住‘权力任性’,还须细化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公益诉讼立法,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滥权贪官”提起经济追偿。
公然违法:市长支持企业违法占地 上级整改意见成“空文”
安徽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安徽滁州原市委书记江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滥用职权,公然“力挺”某企业违法开发即为典型一例。
2010年2月,为支持某企业投资开发滁州琅琊山风景区内的龙尾山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项目,刚刚当选滁州市市长不到1个月的江山,亲自主持会议决定土地出让价格。
按他的要求,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与这家企业签订了协议,由该企业开发五星级酒店、别墅度假酒店、高尔夫培训基地、住宅等项目,其中旅游及配套设施用地价格每亩2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16.8万元。为关照该企业,协议中还约定,如将来土地挂牌拍卖成交价超出协议价,超出部分由政府财政“以奖代补”返还企业。
此外,该旅游度假项目还占用了安徽省政府2008年批准的琅琊山新农村实验区项目用地,为此江山亲自协调,使该项目使用新农村项目的批文进行建设。
2011年,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发现滁州龙尾山旅游项目存在多方面问题:除违法占用新农村项目用地,还违规将40年商业用地更改为70年住宅用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项目,以奖励等优惠政策名义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
迫于压力,江山当年年底带队到审计署南京特派办汇报工作,并逐项提出整改意见。但实际上却说一套做一套,回来后仅将8块违规用地中3块的使用年限由70年改回40年,继续占用新农村用地建设,仍将1.8亿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开发商,高尔夫球场停工后很快又恢复建设。
2014年4月,江山因严重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近期,江山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他在忏悔书中写道:“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科学、民主,始终记住规范行政这个‘座右铭’。要吸取我的教训,不变通政策,不违背程序,不违反规矩。”
以权越法:“自设规则”插手工程建设 专横独断“一言堂”谋取私利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但一些领导干部却挖空心思“自设规则”,为独断专行披上“合法马甲”,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即为典型一例。
韩先聪自述,自己在当市长时,觉得市委书记权力大,当了市委书记,又觉得市长的权力实。在担任滁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了使自己的权力“又大又实”,他组建了“大滁城”建设指挥部,亲任政委,推行“扁平化管理”,直接向建设项目发号施令。
据介绍,韩先聪觉得行政部门按程序办事太繁琐,要求重大事项直接拿到指挥部研究定夺,以指挥部的名义“架空”集体讨论的法定形式。对有争议的问题,他不顾“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抢先定调发言,即使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最终仍要按他的意志办。
2010年,滁州市龙蟠小区扩建工程按程序确定了中标单位,但开会听取汇报时,韩先聪却直接否决招标结果,指定招标排名第二的公司做这个项目,闻者一片愕然。在一些商住开发项目中,他倒置规划程序,用开发商方案代替规划设计方案,并且擅自调整项目容积率。其中一个住宅项目,他接受地产老板的请托,违反程序将容积率从4.0、4.5调至6.5,使该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8947万元。
以权越法、专横独断是不少落马干部的共同特点。如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工委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周耀,作风非常霸道,根本不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放在眼里。他收受经开区一家企业老板的30万元贿赂后,不经集体研究,私自认定该企业提供的虚假征地拆迁协议并提供等价补偿,使政府多支付补偿288万元。
另查明,周耀还不顾市政府决议和班子其他成员的反对,私自与一家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伪造合同日期,篡改土地价格,造成1267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
遏制“滥权”:规范程序之外关键在追责 配套法规尚待完善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精神,针对安徽省一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意识不强、权力运行不规范、违法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安徽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围绕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生负责4个方面制定了14项具体措施。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程序是遏制“滥权”的重要保证,但实践中发现有些行政决策表面上程序完善,背后却仍然存在权钱交易。
“要真正管住‘权力任性’,落实违法决策责任追究是关键!”这位负责人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哪些情况要追究,怎么追究,责任怎么界定,都还需要建立相关细则性制度。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对违法行政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
“官员存在受贿行为的,要追究其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责任。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其提出经济追偿。”姜明安介绍,四中全会上已经提出探索公益诉讼制度,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块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官员违法行政造成的国家损失应由其个人赔偿,立法机关应该抓紧把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向‘滥权贪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姜明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