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为何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鸣冤多年?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14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天春、龚福春与被告开县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2008)开法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可就是这份判决,使他们年过七旬的父亲龚元凯上访、申诉多年,然而至今未果。
记者据原告李天春、龚福春诉称:我俩婚后中年怀孕,宫内为双活胎。2008年元月3日上午,原告李天春感到小腹剧痛即到村卫生室诊治,医生建议转被告处生产,11时,被告救护车前来接李天春,途中,被告医生检查小孩胎心无问题。到被告处后,原告及家人要求尽快作剖腹产,被告医生却要求李天春保胎治疗,给李天春输液,输液后李天春疼痛加剧,要求停止输液,被告医生却说正常反映。下午5时许,李天春出现大出血、昏迷,被告才将原告李天春送至开县人民医院抢救,导致原告产下两死胎,子宫破裂。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李天春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费、营养费、两胎儿丧葬费、怀孕期间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记141695.85的40%即56678.34元。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开县博爱医院赔偿原告李天春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29。94元;二、本案鉴定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4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天春、龚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开法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的宣判后,李天春、龚福春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天春夫妻二人在上诉中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开县博爱医院使用药物错误导致双活胎儿药物中毒致死;博爱医院未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改判。但二审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了(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3日,李天春、龚福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位权利人在申请再审中称:开县博爱医院在对李天春诊疗的过程中诊治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本案,由开县博爱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共计14、16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2195号作出了受理通知,又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李天春、龚福春的再审申请。李天春、龚福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但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了渝检二分院民监[2014]5082000007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案情分析
根据博爱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显示,李天春于2008年1月3日14:30分住进医院,住院后博爱医院对李天春进行全面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是正常。博爱医院诊断结论是G2P134+3宫内双活胎;瘢痕子宫;双胎妊娠。博爱医院的病程记录中记录:李天春入院时体温、心率、胎心、血压都是正常的,且胎儿发育正常,营养中,神清语晰,步入病房,查体合作,头颅五官无畸形,双肺呼吸音清,律齐。证明李天春住进博爱医院时,一切待产、临产指征都是正常的,没有异常表现。瘢痕子宫说明李天春一次生育是剖宫手术产,据调查得知,第二次生育时98%以上都需剖宫产,自然顺产的机率非常小,并且李天春第二次怀孕还是双胎,且从早上8点开始腹痛至今有6个小时,这种情况应该足够引起博爱医院的重视,应该立即对李天春进行特殊监护、用专业设备对胎心随时监测,随时准备剖宫产手术。
记者据龚元凯讲,就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博爱医院不但没有进行特殊监护,也没有用设备监测胎心,竟然采用产科常规护理,注意听胎心音,实施保胎治疗方案,在这点上博爱医院存在诊断处置不当,其失职行为延误了最好剖宫产手术时间,造成李天春后来因为输宫缩剂抑制宫缩使子宫破裂,才导致腹中双胎死亡,医院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侵犯了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龚元凯在含冤书中称:为什么不把保胎用药硫酸镁、地塞米松二药用不用得鉴定出来?据《妇产科学药物学》、《医师药册》:硫酸镁只能用于孕妇的高血压及子痫之症,贫血者忌用。李天春入院并没有高血压子痫之症的病历记载,有贫血貌,证明此药用错了。龚元凯还讲述,她们当时到了院后,李天春及其亲属再三要求作剖宫产术,遭至医院拒绝,强行以保胎疗法,导致两死一伤的悲惨结局。
龚元凯他对记者多次声称,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天春与开县博爱医院的医疗事故所做的鉴定是一个不法的鉴定,他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是按鉴定书上面的母体子宫破裂为自身病发症,胎死的主要因素医院为次要因素判决此案,完全脱离实际,背离明显的证据。李天春入院的病历明文写道:营养中等,发育正常,神清语晰步入病房,经多次妇科检查及仪器探视为宫内双活胎,胎心正常,而出院是死胎。一审法院就是按这个不法的鉴定错判此案,而且是以百分之四十的赔偿额以原告诉称就此判决。
然而,记者据原审原告李天春、龚福春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10512、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就案件当事人李天春在上诉书中所提出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2008)开法民初字第795号判决;2、对双活胎儿因实属药物中毒,医疗过错抢救不力,导致双胎儿生命窒息,经济一次性到位的赔偿14、16万元整。
可见李天春、龚福春在诉请中并未只要求赔偿40%。试问当事人难道那么蠢吗,只要求赔百分之四十?起诉的十多万不想要吗?他讲,这明显是医院、法院及律师甚至是鉴定中心联合做假,掩盖事情、案情的真相,严重损害他原告方这样一个弱势者的合法利益及严重侵犯了原告方李天春、龚福春的合法权益。
据悉,2008年1月3日14:40分时,博爱医院的陈娟主任查房时记录:“胎膜未破,宫缩弱。此时向家属交待,现孕34+3可暂行保胎治疗,在保胎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胎宫内窘迫,胎死宫内,胎盘早剥,子宫破裂等”。
李天春在申诉中讲,2008年1月3日早上8:00她就开始腹痛,到下午14:40分已经宫缩差不多有7小时了。当时情况剖宫产是首选最佳方案,医院未采取,病历上也未显示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并告知剖宫产的利害关系,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她患者的知情权。她李天春本身就是瘢痕子宫,抑制宫缩最终导致了宫破裂,造成双胎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是导致她李天春子宫破裂的主要原因,最终导致腹中双活胎死亡。所以,她们认为医院应付全部责任。
据鉴定书上所述,本中心受开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开县博爱医院在对李天春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与李天春死亡的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可李天春并未死亡,怎么会是对其死亡原因的鉴定呢。鉴定意见书前后矛盾,漏洞百出,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在不清楚到底是李天春死亡还是胎儿死亡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合法、不公正的,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龚元凯多年来为儿子儿媳妇李天春、龚福春上重庆北京上访申诉,他从2008年跑到现在。当地法院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准备以几万元的困难补助给予解决,但谈过无数次,不知是什么原因始终未得到任何的解决。如今,龚元凯仍然在未该案继续鸣冤,他何时能享受到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龚元凯迫切盼望最高人民法院能还他一家人及李天春、龚福春一个公道。(记者 郭文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