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钱双平)不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将其法院查封的房产私自卖给第三人,致使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胡某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50万元,然到期后未还。 2012年6月,原告刘某诉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立案审理,诉讼期间,根据刘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胡某位于贵池区乡镇内一套住房。同年8月,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支付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然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拒不履行。刘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胡先生四处躲债,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2月,胡某无视法院的判决与查封,私自将查封的房产卖给第三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为此,执行法官认为,胡某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出卖查封房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便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文件要求,提请公安依法对其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4月,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一审判决,有力的打击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
判决做出后,胡某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联系家属筹款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