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干部纪律作风要求的越来越严,“为官不易”思想随着抬头,“为官不为”现象有所加重。各种“不作为”“懒作为”“庸作为”现象频现报端,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怎样更加有利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工作现状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可概括“四难一大”,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侦结公诉难、法律把握难和查处阻力大。
1、线索发现难。由于认识等诸多方面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极差,“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为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3、侦结追诉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院领导和反渎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
4、法律把握难。渎职、侵权犯罪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渎职、侵权犯罪又与各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交织在一体,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造成反渎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5、查处阻力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和领导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出发,瞒案不报,封锁消息,导致反渎部门错失办案良机;有的袒护渎职犯罪,用权力、利益、人情关系影响案件查办;有的甚至将查处渎职犯罪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惩治渎职犯罪会影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损害本部门的利益,不让查处,进而发展到阻挠办案。
二、困境原因
1.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2、案件查办有阻力,社会干扰多,初查工作难以深入。渎职侵权犯罪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而涉案人员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很难实现初查目的,工作难以深入。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案件查处消极干扰,甚至阻挠办案,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使很多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侦查模式太陈旧,犯罪证据难以固定。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沿袭反贪侦查模式,偏重于“由供到证”,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不足,取证方式单一,很少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获取和固定证据,侦查工作往往陷于被动局面。由于侦查模式陈旧和技术手段落后,办案人员无法隐蔽侦查方向和意图,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不能占取主动地位。
4、联系机制虽已建立,案源渠道仍狭窄。检察机关虽然主动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单位、部门,建立起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但实际工作中,这种联系机制只停留在互相联合行文建立机制的表面形式,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的案件线索大都以政纪、党纪形式作了处理,无法形成合力,收效甚微。
5、处罚轻缓,影响办案积极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处理,查多罚少,缓多实少的现象。人为增加了办案人员查案风险性和举报人的举报成本,达不到预期期待,降低了群众举报和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三、思考与对策
1、“等案”变“找案”,拓宽案源渠道。检察机关应深入持久地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法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
2、更新观念,用足用活侦查措施。要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打破以人立案的常规,果断以事立案,变被动为主动,快速启动侦查程序,运用一切可利用的侦查手段,解决不立案无法运用侦查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难题,使案件承办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侦查手段的作用,控制侦查节奏,争取查办案件的主动权。并要能够大胆、灵活正确地使用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
3、以打促防,打防并举。要坚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位置前移,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做到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倾斜。渎职侵权部门要树立威信,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以惩治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4、建立和培养复合型的反渎职侵权人才队伍。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因此必须培养有较深渎职侵权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侦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王晓虎 邢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