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在给李哲建房时,不慎从架板上坠落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王锋向李哲及承包民房工程的李福索要因此事造成的损失遭拒,遂向长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其损失。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李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6.98元(含已付的4200元);由被告李哲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15.40元。
原告王锋称,原告在被告李福承包的李哲民用建筑的工地上当小工。2014年7月28日下午,因架板侧翻,导致原告从钢管架上跌落倒地,造成原告右侧肋骨骨折,当即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住院10天后出院,继续门诊治疗,至今仍未康复。被告李福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和原告均是受雇于房主李哲为其修建伙房。被告李福既不是雇主,也非受益人,更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故不应承担原告任何赔偿费用。被告李哲辩称,被告李哲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应被列为被告,其他观点与被告李福一致。
法院经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李福与被告李哲口头协商被告李福为被告李哲民修建伙房。原告王锋经人介绍在被告李哲家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7月28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李哲家干活的过程中从钢管架上跌落倒地,并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5天,经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9、10、11、12四节肋骨骨折”。原告的医疗费为2953.95元,误工费为6300元,护理费为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1.01万元。被告李福为原告共垫付了医疗费用4200元。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之间口头约定被告李福为被告李哲修建伙房。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李哲的工地上干活。原告应为提供劳务一方,二被告应为接受劳务一方。原告李在工作期间不慎坠落受伤。作为工地负责安全的责任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具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高空作业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长武法院 高金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