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公私部门都索要个人信息证明,常常要得不合理,光折腾人
索要方分两种,一种是公共部门,一种是私营机构
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在很多地方都用得上,但十之七八和房产有关。这几年,许多地方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都发现,来开单身证明的人比来办结婚证的要多。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交给别的行政机关,例如西安等地的房管局在买卖房屋的时候,要求没结婚的人出具单身证明;还有一类则是商业机构等私营部门要求,比如说,银行办理按揭时;甚至一些公司希望招到未婚员工时……
和单身证明一样,其它形形色色的证明也公私情况皆有。
无论公与私,许多证明都要求得不合理,甚至不正当
前段时间,《华商报》的记者就房产交易中需不需要单身证明这个问题致电住建部,对方答复称,查阅了所有的文件之后,没有找到这个规定。这是一些地方房管部门在出台以家庭为单位的限购政策之后想的办法,号称要杜绝有家庭的人装成单身买卖房屋,从而获得优惠,扰乱市场。然而,我国的婚姻登记并未联网,人们甚至可以在同一个市的A区结婚后,再去B区开个单身证明。所以这证明没什么用,只是瞎折腾而已。更加荒唐的是,如《华商报》报道,在取消限购之后,未婚买卖房屋者,依然需要出示单身证明。而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这些明显有效力的东西,房管部门都不认,只要民政部门的单身证明。
在私域,不少商业机构的要求奇葩得很。还是以单身证明为例,银行要求开,有的是怕客户装单身骗取更为优惠的二套房利率,还有的怕客户隐瞒配偶债务,影响到还贷能力。于前者,如上文所述,单身证明证明不了单身,没用;于后者,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可以让担保人来担责,根本不需要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如果说,上一段的例子尚且有一两分道理可言的话,另外一些证明情况则没正当性。例如,《今日早报》的一则报道提及,某私企老板为了防止员工隐婚,让新入职员工都开单身证明。再比如,旅行社要求出境游的旅客去证明紧急联系人上的“我妈”是“我妈”。显然毫无正当性可言的。
这些莫名其妙的证明,让很多开具机构慌了神。一来,有些事情他们根本证明不了,二来也怕开完证明出问题得担责,于是皮球踢来踢去,折腾惨了民众。
可叹:两大主因成就了一个“证明社会”
权力的缘故:公家权力大,审批事项繁琐,私营部门有样学样,个人太弱势
公家实在管得过宽、权力太大,有三点原因:第一,有的办事机构官僚作风很盛;第二,过去很多行政政策往往不是从公民怎么方便出发,而是从公家怎么省事着眼,各种捆绑政策都是这么来的;第三,显然在不少地方,过多的证明意味着寻租机会,居心叵测之徒以此来得利。如《人民日报》的评论所言,“当我们对一些证明感到不可理解,去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要这个证明,得到回答往往是‘就是这么规定的’。诚然,必要的证明是应该的,但花点钱、找找人就行,或者在没有知情权的社区盖个章也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其实不少证明并非非要不可。因此,各级政府部门有必要结合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事项进行梳理,能免的就免、能简的就简,从源头上减少对证明的需求。 ”
公家往往是私营部门很坏的榜样。一些私营部门本身是公共机构的附属或者关联企业,要求客户去后者开证明。另外更多的私营机构浑水摸鱼,有样学样起来,比如旅行社要求一纸“我妈是我妈”证明,而交60元便可以不用开。
个人在这些公私机构面前,很是弱势,只有忍气吞声开证明的份。
责任的因由:过分地要求个人信息证明,其实是转移责任乃至规避义务的行为
开证明的时候遭遇踢皮球,这是因为证明是要担责的,开具单位不敢不慎重。很多时候,这种责任是转嫁而来的。《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说,“辽宁本溪市一名社区主任认为,将属于自己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变为让居民自己提供证明,并将责任转嫁给基层社区承担,显示出一些部门单位办事流程没有明确规范、比较随意。”
私营单位也是如此。例如,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新员工出具社区开具的人品证明才能入职,可社区哪里知道人品好不好。而这些单位本该去做背景调查工作,却这样把自己的责任转移了。在《人民日报》的报道中,一个社区工作人员讲了个故事,“有的老人过世后,子女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明明有户口本等相应文件,公司还是让子女到社区开具‘是不是其子女,是不是受益人’证明。”这分明是不想让人领钱。既然如此,当初何必卖保险呢?
可期:摆脱“证明社会”,从个人信息保护做起
近日热烈的讨论中,很多有识之士都提出了解决问题之道,比如说,简政放权,制作权力清单,把该管的和不该管的都给分清楚;再比如加强信息开具电子化程度,减少麻烦。这些方法都不错,不过还不够。
本质上,开证明是在搜集个人信息,得分清楚是否正当
单身证明、婚姻证明、房产证明、人品证明……林林种种的证明,不管谁来开,都围绕着个人信息。一提到个人信息,很自然地有一个隐私权的概念。个人隐私当然应该受到保护,但有时候个人信息也需要有限地对外披露,要求必须具备正当性:
某些时候,个人信息的披露有助于社会福祉。比如说,国家做人口普查的时候,搜集个人信息有助于制定好社会政策。再如,美国的“毒品普测制度”中,雇人单位、学校、医疗场所都可以申请加入,对应聘工作的员工和申请学校的学生等群体进行吸毒测试,证明没吸毒。这也是因为禁毒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信息披露对象有限,个人隐私保护妥当的前提下,社会公益绝对是大于个人隐私的。当然,披露的界限要清晰,比如美国在人口普查搜集信息的时候,会承诺信息绝对不会同步给包括联邦调查局、国税局在内的其它所有部门,否则当事调查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某些时候,个人信息证明是拿来证明职责和义务的。比如说,学校在录取老师的时候要求教师资格证明,但是不可能让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出具一个单身证明,因为这和执业能力没分毫关系。
还有更多时候,个人信息的证明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权利有可能来源于公家,也可能是商业机构的。低保是个案例,要获得低保,就需要收入证明。银行贷款也是个典型的例子,客户要取得贷款的权利,得尽证明还贷能力的义务。但是,证明还贷能力完全不需要证明婚姻状态,这是绝对的个人隐私。
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极为重要,赋予人们选择、拒绝、撒谎的权利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少国家都有完备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从而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在这些法律框架下:
个人有拒绝不当信息披露证明的权利,甚至可以用撒谎来对付。德国不莱梅大学的沃尔夫冈·道伊布勒教授来中国演讲时说过一个极为精准的例子——“比如租房时,房东询问你的收入情况就是合理的,因为据此他才能确定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房租,这时他的利益要高于你的利益。有时房东还会问你是否有生小孩的打算,因为孩子太吵,他更希望房客没有小孩。这里你就有权利拒绝回答这个问题,但拒绝的权利其实受到了限制,因为你的拒绝会导致房东不把房子租给你。在这种情况下,这时法律就创制了撒谎的权利。你可以告诉房东你不会生孩子,结果你两年后有了小孩。这个时候房东以你欺诈为由要求你搬离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这个问题本身是违法的,你根本没有义务回答。”(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论坛”《个人信息保护法:德国和欧盟的经验》)
确立明晰对等的权益与义务原则。区分清楚了具体每条信息披露的正当性,才能对症下药,让个人信息证明开得有的放矢,而不是流于形式又繁琐不已。比如证明还贷能力,收入证明不可少,而单位工资、银行存款和纳税证明都能够证明个人收入,形式多样化。再如,只要出生在中国的孩子,自动是中国公民,所以公民没有任何提供上环证明、罚款证明等来上户口的义务。还有些时候,由于机构与个人的悬殊差距,一些证明需要机构自己去做背景调查,甚至个人不需要开具证明,只需要明白不实披露的后果,主动填写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