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陈某某在工行办的卡,却被他人在异地盗刷32062元,莲湖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工商银行承担全责。日前获知,西安中院依法改判,由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工商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3年5月10日,原告陈某某在被告工商银行西安某支行申请办理工银灵通卡一张。办理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原告在客户确认栏签字,表示自愿遵守被告各项业务章程、服务协议和制度规定。截止2013年12月2日,原告账户存款余额为32073.03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该账户在徐州ATM机连续发生五笔交易,产生交易费用162元,使原告卡内存款减少32062元。2013年12月22日,原告在向该银行卡内存款时发现存款数额减少,在被告知卡内存款已在外地支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另查明2013年12月13日,原告未离开西安。原告卡内存款被异地支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莲湖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32062元。被告辩称,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异地支取,系原告泄露密码所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5月10日,双方自愿签订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一张,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在交易发生当日原告未曾离开西安,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异地交易系原告泄露密码所致,故该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故被告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赔偿原告损失32062元。
2014年5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工商银行西安某支行支付原告陈某某存款32062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于西安中院二审改判,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
西安莲湖法院 詹保余 王 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