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8日凌晨,赵某酒后在街上与被害人王某相遇,向王某要酒喝发生口角,赵某便邀约苏某等人在县城公园等候,自己与杨某等人到县城南路加油站附近拿钢管、刀子伺机报复。赵某见王某从县城北路走至老新华书店附近,即与周某等人截住殴打,王某被打即朝县城西路方向跑,赵某等人追至县城西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用刀子、钢管继续殴打。赵某等人见王某伤势严重,便各自逃离现场。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外伤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并左侧血气胸死亡。
2013年5月26日,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4日和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杨某相继至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苏某在昆明市禄劝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于2003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6月26日释放。苏某于1995年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2月5日刑满释放。
后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