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 邓永锋)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莲湖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33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的被告人龚某某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2年8月18日,龚某某透支该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25942元。自2011年9月起,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以电话、催款函的形式多次催促龚某某还款,龚变更了电话号码及住址,逃避银行催收。2014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20日龚某某朋友代其将欠款及利息等全部还清,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对龚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龚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全部退还赃款,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25942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之观点经查属实,依法采纳,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银行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所处之罚金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