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事件起缘于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务基镇××村××社××沟的荒山和土地因属于溪洛渡水电站库区影响区范围,为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征收搬迁。2014年10月15日,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前往对应征收的荒山进行丈量登记,该社32名社员欲前去观看,途中,以原告李××等19人为一方的社员与以陈××等13人为一方的社员为该处荒山和土地丈量后登记在谁的户头发生争议,并相互争吵。在双方久争不下的情况下,其中一名社员电话请求××村干部来调处。经村委会工作人员竭力劝解,双方情绪得到缓和化解,未发生冲突。后双方各自返回家中。
事情到此,本应结束。但事隔三个月后,原告李××等19名社员一纸诉状将被告陈××等13名社员诉到法院,以侵害其人身自由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因阻止其丈量荒山、土地而造成的误工费、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约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丈量土地发生争议,经村委员调处后,双方各自回家。原告方无证据证明被告方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且,原告方诉称当天他们是前去观看丈量,并不必然导致其产生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为此,法院依照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前述判决。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成为时下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有时甚至为了一句话、一元钱都不惜对簿公堂,折射出民主法治建设的可喜趋势。但是,也有少数群众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纯属无理取闹,最终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浪费了大家的时间精力,使得与对方的关系更加紧张,同时也浪费了本身有限的司法资源。理智维权,依法办事,有理尚不能非为,无理更不能取闹。诉讼既要有事实,也要有证据,有事实无证据,或无事实无证据,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当天,原、被告双方因土地丈量登记问题发生争议,并相互争吵,后经村干部劝解返家,双方均未对对方的人身自由实施强迫、限制等侵害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原告的主张属于无事实的诉请,同时,审理中原告方也没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自然其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诉讼有风险,维权应理性。 (通讯员:廖刚、王惠英)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