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伙同张某(已判刑)预谋以卖小孩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后二人便到郑某(已判刑)及赵某夫妇家商议,被告人赵某夫妇即同意用自己家未满周岁的小孩去诈骗他人财物。
2014年10月21日,郑某将王某骗至昭通火车站附近,同时黄某将赵某及其小孩带到昭通火车站附近一旅社内,黄某在旅社外等候。王某到旅社内看过赵某带去的小孩后当即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
余某(另案)驾驶车牌为云C09233的白色面包车与李某在宜江公司装卸部大门东南侧等候,郑某带着王某及背着小孩的赵某从旅社出来后,便将王某、赵某、姜某带到与李某事先约定的地点宜江公司装卸部大门东南侧。王某和姜某上车后,郑某与赵某也一同上车。余某驾驶车辆向昭通城区方向行驶,黄某骑摩托车尾随其后。当车行至一个公交车站与土路交叉路口时,李某喊郑某、赵某、姜某下车,李某、余某便载着王某沿土路方向行驶,到昭阳区太平乡雷子庙村4社的路上将王某赶下车,便驾驶着面包车回到李某家中,黄某、赵某及郑某已在李某家中等候。黄某、郑某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赵某、李某、余某共分得8000元。
黄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卖小孩的方法骗取王某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黄某积极退赃,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鲁甸法院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