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成为官司输赢的关键。现实生活中,有纠纷打官司是很正常的事情,官司有输有赢,这是很普通的生活常识。但是,融安县的廖某可不是这么想,他与别人有纠纷告到法院,找当地政府出具了一份旁证,结果还是输了官司。他没有认真反躬自省,反而认为是旁证材料中的一句话所致,责怪当地政府毁损了他的名誉,将当地政府告到法院,要求当地政府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当地政府出具的旁证材料中虽有用词不严谨之处,但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败诉。
今年60岁的廖某,家住融安县一个较偏远的乡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身体患有残疾,平时他很少到县城,又没有什么文化,见世面少。
2009年,因与本屯村民廖甲、廖乙等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及运输甘蔗道路被堵塞无法通行等民事纠纷,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甲、廖乙等人赔偿经济损失。为了解该案发生的原因及经过情况,廖某向当地乡政府要求出具书面的调处经过材料作为旁证提交给法院,于是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了一份《调处经过材料》,该材料中写有“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一句话。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4日,廖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廖甲、廖乙等人赔偿经济损失,结果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再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两次告状都败诉,廖某认为是《调处经过材料》中“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这句话致使其输了官司,给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失,为此于2013年11月1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乡政府为他消除影响,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廖某称,《调处经过材料》中有“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一句话,就是这句不负责任的评判,使他多年来蒙受不白之冤,不但输了官司,而且他一直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寻求司法救济均被“头脑智力有问题”而拒之门外,为此多年来背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告状无门,痛苦不堪。“乡政府无精神病鉴定资格,竟然对我下此评判,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并给我造成精神损害。”廖某很生气地说。
乡政府认为,《调处经过材料》是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材料中确实写有“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的语段,但这只是呈送给相关单位的内部资料,并没有流向社会,也没有向社会公开、透露,所以没有给廖某的名誉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院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的,两次在处理廖某与本屯村民廖甲、廖乙等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法院均是重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对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调处经过材料》这份证据亦是采纳客观事实经过,并不是因为“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这句话来左右判决结果。且这份书面证明材料只是在法院审判时作为证据采用,并没有向外流传,客观上并未对廖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乡政府在为民办事调处纠纷时,应本着尊重事实,为民作主,客观如实地对纠纷当事人作出公允的社会评价,不能因为他多次找政府表达诉求要求解决问题,就在《调处经过材料》中妄下“特别是申请人廖某本人头脑智力有问题”这样不负责任的评判,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后果是严重的。事实上也证明了政府的行为给他造成的影响是之后的一系列打击,不仅仅是输了官司,而且另案的当事人以此为据到处散布他头脑有问题的消息,这一结果均是政府不负责任的评判所致。更严重的是,他之后凡是有所诉求,均被人认为头脑不正常而拒之门外。原判认定乡政府不构成名誉侵权,明显忽略了因果关系,无视政府无依据的评判给他带来长期的痛苦。廖某认为一审法院罔顾客观事实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改判。
在二审期间,廖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残疾证,证明他只是肢体残疾,而不是智力残疾。
乡政府答辩称,其向法院提供的这份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一份情况说明,并没有外泄出去流向社会,也没有对廖某造成任何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廖某的上诉请求。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争议的《调处经过材料》是廖某在收集另案证据时,要求乡政府出具的,应当指出,这份材料出现关于廖某智力问题的行文不严谨,有不当之处,但是廖某收持之后也未予以认真审查,并作为自己一方的证据向法院提交。由于这份材料只是在个案审理中作为证据出现,乡政府没有扩大范围向外流传,并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而廖某在另案中败诉,也不是因为这份材料中关于他智力问题的表述所致。同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廖某也未能从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等方面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举证。因此,一审认定乡政府出具的《调处经过材料》客观上并未对廖某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最近,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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